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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2 10:39:10 发布者:admin 阅读次数:


一、例会制度

1、青海省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2、会议由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召集,全体调解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政府的代表参加,指导工作。

    3、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汇报工作情况、讨论研究疑难纠纷、交流工作经验、检查工作中的缺点。

    4、如遇有紧急纠纷需研究处理或临时需要,调委会主任可随时召开会议解决。

    二、学习制度

    1、除例会外,组织调委会调解员不定期、不定形式的进行学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年不少于四个学习日。

    2、每年组织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不少于十二个学习日。

    3、每年以集中培训的方式组织全体调解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十二个学习日。

    三、纠纷登记、统计制度

    1、设立纠纷登记簿。

    2、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到纠纷的日期、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记录日期。

    3、调委会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时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再补办登记手续。

    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调委会登记后应注明移交机关或承办人,作为移交手续或掌握纠纷发生情况的信息资料。

    5、纠纷登记后,应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便将来复查。

    6、调委会每月、每季度将发生调解的纠纷统计辖区司法局。

    四、回访制度

    1、回访应定期进行,检查协议执行情况,巩固调解效果。

    2、回访应有重点人,即影响协议履行的关键人,容易闹事人以及有利于协议履行的中间调解翰旋人。

    3、回访有针对性,对复杂的易反复的纠纷和濒临激化的纠纷,有重点的进行回访。

    4、回访内容:

    (1)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2)了解当事人的思想行为情况;

    (3)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4)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5、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纠正。

    五、纠纷排查制度

    1、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纠纷发生的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2、制定排查计划,内容包括:时间、范围、方法、纠纷分类、重大纠纷、纠纷重点户及重点人等,印制下发纠纷排查统计表。

    3、组织实施排查,在辖区内要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了解纠纷线索,进行登记,认真填写统计表。

    4、对排查出的纠纷要认真分析,按纠纷的性质类别、轻重缓急进行分类,落实调解部门单位人员。

    六、请示汇报制度

    (一)请示汇报的内容为:

    1、对纠纷的受理处理情况、工作成绩、经验、困难等;

    2、对具体、复杂、疑难纠纷的受理、处理情况,重大民间纠纷信息。

    3、对纠纷的排查分析、工作计划、统计分析、工作状况、纠纷动向。

    (二)请示汇报的主管机关为:

    1、双拥主管部门;

    2、城西区司法局;

    3、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

    (三)一般性工作汇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具体、复杂、疑难纠纷的汇报做到随时、及时汇报。

    七、归档立卷制度

    办理各项调解业务应及时登记,做好记录。办理完毕及时立卷分类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八、调研制度

    1、建立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组织;

    2、组织好纠纷信息的传递,掌握纠纷现状;

    3、做好纠纷信息的调查、研究和加工处理,从理论上加以研究总结;

4、对所掌握的纠纷信息进行分析,撰写调研文章,每个调委会每年不少于一篇。

 

青海省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青海省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青海省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

 

青海省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青海省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调解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三、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青海省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

    二、调查分析纠纷情况;

    三、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

    四、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协议的履行。

 

青海省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

    

一、主任责任制:负责调委会的全盘工作,负责组织调解人员的学习、考勤、考评、负责调解报表的上报总结。

    二、调委会责任制:各调解委员负责各自负责的调解小组的工作,对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户数、人数和家庭生活状况要有明确的了解,对重点纠纷户易反复户有所掌握。

    三、调委会对辖区内所有纠纷的调解率要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要达到95%以上。

    四、对工作负责、完成任务的人员,经考评给予表扬奖励,未完成任务、工作上有严重失误的,给予处罚。

 

青海省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坚持调查研究、事是求是,做到公正及时。

    二、充分发挥调委会的作用,依法调解本辖区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按时对会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会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使会员具备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协助单位开展本单位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