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浙商党﹝2016﹞4号
关于收缴党费的通知
各党支部:
按照《党章》规定,各级党组织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商会党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标准。按照商会党委2015年9月11日会议决定,商会会员党员每年按300元缴纳;担任商会副会长职务的党员每年按500元缴纳;担任商会常务副会长职务的党员每年按800元缴纳党费;会员企业单位的党员每年按200元缴纳。
二、收缴范围。商会党委所属10个党支部负责收缴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党员的党费。
三、上缴时间及方式
各党支部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应上缴党费交到商会单群会计处,同时附交党员党费收缴登记情况表。
四、严肃党费收缴纪律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党员队伍进口要严、出口要畅等有关规定,严肃党费收缴纪律,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尤其是在职党员,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愿改正的和补交的,要坚决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共青海省浙江商会委员会
2016年3月26日
抄 报:东川工业园区党委 省社会组织党工委
省非公经济党工委
抄 送:商会党委各委员
青海省浙江商会党委办公室
2016年3月2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