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青海省浙江商会章程
(经2015年7月25日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青海省浙江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青海省西宁市。活动地域为青海省范围内。
第三条 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来自浙江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在青海省注册(或登记)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立足青海,扎根浙江,反哺家乡,回报社会,把商会建设成以浙商为主体,不断提升会员企业素质,相互扶持,抱团发展,面向全国,放眼全球,加强青海省与其他各省(市、区)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在促进全体会员实业发展过程中,推动青、浙两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全面建设青海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行业主管部门是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本会会员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适时开展有关业务培训活动。
(三)促进企业发展和浙青两地经济交流,加强对外学习交流,国外考察工作。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四)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五)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高会员企业整体地位,树立会员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七)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联络协调会员企业单位,开展企业间的合作及经济联系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纪守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自主办会。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是浙江籍人员,有加入本会意愿,执行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
(二)取得本省税务登记证书;
(三)取得本省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递交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需任理事以上职务的由秘书处审核并提交常务会议通过后颁发任职资格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如无特殊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并受到国家司法机关惩处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商会常务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如对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会议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类资料的权利;
5、向本会提出工作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时缴纳会费,支持本会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党委书记、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常务会议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务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常务扩大会议(包括全体副会长)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常务扩大会议推选召集人。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
(三)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 选举或者罢免监事会主席;
(五) 审议通过常务会议工作报告;
(六) 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通过会费缴纳标准;
(八)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九) 决定本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常务副会长组成,常务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常务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组织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三)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四)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六)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并经下次会员大会确认;
(七) 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和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
常务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参加常务会议的常务副会长必须由本人出席,委托他人代行出席无效。
常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定事项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如需召开扩大会议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增补常务副会长,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会议增补,但补选的常务副会长须经下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党委书记、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审议研究商会重要事宜,对常务会议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根据工作需要按社会代表性、地区性、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及热心商会工作等条件在会员中协商产生。
第二十七条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有较大的影响力,较高公信力,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热爱商会工作,乐于奉献,善于团结协作,社会信誉良好;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4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权力和义务。
一、 会长的权利
1、 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对商会工作有最后的决策权;
2、 有召集和主持商会各类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3、 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重要文件的权利;
4、 有检查秘书处和所属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权利;
5、 有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
6、 享有执行副会长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 会长的义务
1、 领导商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2、 领导商会开展各项活动;
3、 统筹协调商会内外关系;
4、 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授权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职权;
5、 履行会长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 执行会长的权力
1、 在会长的领导或会长的授权下,主持本年度商会的工作;
2、 在会长的领导或授权下,召集和主持年度内商会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3、 在会长的领导或授权下,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权力;
4、 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的权利;
5、 享有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建议权;
6、 享有执行副会长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 执行会长义务
1、 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会长办公会决定事项;
2、 协助会长领导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按照工作分工,领导分管机构正常工作的开展;
3、 协助会长统筹协调商会内外关系,开展对外交流;
4、 履行执行会长履行的其他权利。
五、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权力
1、 在会长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商会的各项活动,并向常务会议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2、 按常务会议分工、管理、实施、监督完成自己分管工作内的业务,并向常务会议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3、 在会长的授权下,代表商会参加重要会议和签署重要文件;
4、 有推选副会长人选的权力。
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义务
1、在会长的领导下,率先组织本企业完成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2、带头执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3、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履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若干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为本会常务会议和会长办公会的领导成员之一。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副会长以上人员的选举、罢免、监督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管理登记机关、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常务会议暂停其工作并按程序予以罢免。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会员单位通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处理商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设立须经常务会议同意,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人选应当具备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写作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向常务会议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交常务会议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及工资、福利待遇;
(六)向常务会议定期报告秘书处日常工作情况;
(七)代表商会领导经常与名誉会长、商会顾问座谈,听取他们对商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本会经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会的日常办公、人员费用开支;
(二) 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 提供信息交流的费用;
(四) 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 与本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数额由常务会提出,根据会员在本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并最后审定颁布,会费标准和变更也由常务会议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会计专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上岗任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监事会对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财产清册等进行审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其中:工作人员工资薪金,不得超过上年度国家统计部门发表的平均工资水平两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常务会议决定,从本会收入中支出。除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外,其他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其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劳动法》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常务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会议。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